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曹静)上街买菜时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令张玉萍(化名)10余年未发作的精神病复发。为此,张玉萍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病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7万余元。
近日,丰台法院以张玉萍被狗咬伤与其所患精神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邻居董某赔偿其精神病治疗费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张玉萍住在丰台区长辛店镇,有精神病史,去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张玉萍上街买菜时,邻居董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将其咬伤。后董某将张玉萍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下肢犬咬伤。
同年7月14日,张玉萍前往专门医院治疗精神疾病,经诊断为应激障碍。经鉴定,张玉萍2006年5月20日被狗咬伤一事与其所患应激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董某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