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为借款,“不孝子”竟将母亲的一套住房私自抵押给别人,近日,西宁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侵权纠纷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城东区人民法院第一起适应该法判决的案件。
原告高某所有本市城东区拥军巷住房一套,2006年7月1日,高某之子,即被告之一马某向另一被告马某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期为三年,被告马某即以高某的拥军巷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向马某某交付了该房,并将该房的土地使用证正本、房产证复印件一并交付,作为抵押手续。后原告高某向被告马某某索要房子发生纠纷,遂将马某某及马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马某将原告高某的房屋私自抵押向被告马某某借款,因二被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被告马某某无权占有,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原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