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导网>>法治>>法家观点
如何认定过失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4:00:39 文章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面:第一是对人的监督,即对被监督者的直接监督;第二是对制度的监督,即建立安全有效的管理体制。监督者一旦违反这两种职责而导致危害后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见,通过对管理人员即监督者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使监督者对其职责不敢懈怠,监督者的职责意识得到强化,从而有效地阻止过失渎职犯罪的发生。

  就过失犯罪而言,其因果关系一般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但是在监督过失的情形下,则是由于介入他人行为作为中间项而使得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监督者直接所为。因此,监督过失中的因果关系较之于一般过失的因果关系而不同。这种差别在于监督过失责任是以监督者对于被监督者所为的过失行为负有过失责任为前提的,因而要探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首先要肯定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才是被监督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肯定监督过失犯罪是以肯定监督者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的。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直接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是由于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所引起,因此,监督者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行为同为结果的原因。可见,监督过失理论是以强调监督者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监督过失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对监督者的疏于监督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此种否定性评价并不是以危害结果为源头从结果往前溯及原因,而是直接将监督者的过失视作最终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即作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者,由于怠于监督,没有及时防范或纠正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虽然其监督过失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具体危害结果已经包含在危险的实现的概念中,对最终结果的发生仍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因而必须与介入的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不可否认,监督过失理论强化了监督者的过失责任,肯定了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为解决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提供了依据。一般的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存在于行为人及其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危害结果之间,比如交通肇事罪中骑车人被第一辆汽车撞倒后又被第二辆汽车轧死,这种情况下第一辆汽车的驾驶员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虽然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却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法律本身并未明确。但在监督过失情形下,由于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与介入因素的担当者共同作用导致最终结果的发生,故而监督者也应承担共同责任。回到先前所举的案例中,若依监督过失理论,重大伤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检验人员王某的过失行为与锅炉业主的故意行为共同作用所致,令其承担刑事责任符合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理论虽没有明确提出监督过失的概念,但从刑法关于过失渎职犯罪的法条来看,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监督过失的基本理论,如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便是监督过失的适例。应该说,倡导监督过失理论,运用监督过失理论来解决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对于我们尽快解决像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红心鸭蛋事件等伪劣产品泛滥现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  [2]  
【[评论]】 【关闭
相关新闻
Google提供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