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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赃款赃物的限制情形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4:00:39 文章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常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阻却司法机关追回赃物。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其原因在于赃物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客体,更是司法机关查实犯罪的证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赃款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适用债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更合乎法理。

  □追赃的限制体现了利益冲突时的价值选择,法律在保证司法机关查明、证实犯罪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考虑。

  追赃是司法机关对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所联系的或者被相关行为“漂白”的赃款、赃物所进行的查找、控制、处理等一系列活动。追赃具有三重性,一是司法机关获取犯罪证据的过程,二是为国家、被害人挽回损失的过程,三是保护无辜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过程。

  -追赃可分为三个阶段

  追赃可以分为查找、控制、处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方法,但随着阶段的深入,追赃的方法对人们权利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法律对其规制也越来越严格。查找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开始阶段,司法机关查找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讯问、询问、查询、搜查;控制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关键阶段,司法机关控制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赃款、赃物是追赃的最后阶段,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理赃款、赃物。处理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没收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或被扣押人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款、物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直接相联系,只能说明该款、物具有涉赃性,可以依法对该款、物予以控制,但还不能处理该涉赃款、物。要处理该涉赃款、物,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该涉赃款、物确定系赃款、赃物。

  -追赃具有双重功能

  追赃既是物权保护的过程,又是一个查明、证实犯罪的过程。通过查明、证实犯罪可以向人们昭示侵害他人物权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物权的普遍保护作用。赃款、赃物作为犯罪证据,也起着证实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会受到错误追究的作用。

  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行为的存在,而犯罪必须要用证据来证实。赃款、赃物既是财产,同时又是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赃款、赃物往往表现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赃款、赃物容易被毁损或藏匿,而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往往容易被转让、消耗或隐匿。及时查找到赃款、赃物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扣押赃款、赃物则起到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依法处理赃款、赃物表明法院对证据和有关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因此,追赃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其价值在于实现物权的普遍保护和个别保护的有机结合,既要通过追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通过追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赃款与赃物的区别和联系

  从广义上讲,款属于物的范畴,赃款亦应属于赃物范围,但是,款作为货币又有其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性。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处分货币与处分一般物品是不同的,凡是货币持有人对货币的合法使用和处分,即视为有权处分,由此形成的债就具有合法有效性;而一般物品持有人对物品的处分,不一定是有权处分,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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